第四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内支出报销千元以内的由经费管理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单位盖章,财务处按预算报帐,千元以上的再经分管该部门或该项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预算外和专项经费支出由院长审批。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报销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费用报销,在现金结算范围和起点以内的(1000元)由现金支付,超过结算起点的一般通过银行转帐办理。到外地出差、学生下乡等特殊情况需要大宗支付现金,使用单位应提前向财务处申报现金计划,以便及时筹备现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的发票必须是国家正式票据(报销付款联),并符合如下要求:发票名称、购物付款日期(年月日),台头即购货付款单位,物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大小写数必须一致,开票单位盖财务专用章,缺一不可。如采购的物品数量较多,可附购物清单,清单盖章要与发票盖章相一致。因工作需要,参观旅游景点或展览,要依发票报销,门票、参观券不得做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二条 采购实物的采购人员必须如数将采购的实物入库或由专人验收,并在发票上签字,固定资产由校产办登记,并开出固定资产登记单,随发票报帐。
第二十三条 劳务、工资、奖金、课时费、加班费、补贴、奖励等费用发放支付,统一用表格形式,有日期、天数(课时)、标准、金额、合计金额、制表人、审批人、领取人。个人当月收入超过纳税金额标准的,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表中所涉及的人员均须真实姓名,如有虚假由制表人负责。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中,切块下拨课时费的单位,当月从财务处领取人事(教务科研)处已造表的切块部分,第二个月将上月切块部分发放明细单(领取人签过字的)返回财务处,以领取下个月的切块部分。全额承担课时费的单位每月(季)未了,统一计算出上月(季)本单位应支付的课时费和校内工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由制表人通知领款人本人到财务处领取。获上级各项奖励的校内配套奖金的发放还要附获奖证书或上级批准奖项文件(复印件),并附奖励说明。
第二十四条 凡是合同付款的,合同书与付款票据一同提交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按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报销的各种票据要由经手人用钢笔或碳素笔(不得用原珠笔)填写报销单,报销的各种票据不得涂抹、挖补、更改,汇总报销单要有本单位(处级单位或财务处代管经费独立立户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千元以下的报销一周内不准重复报销,以避免越权审批。大宗采购及干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报审计部门审计,经审批后再行采购或施工。主管院领导出差,由主管院领导委托另一院领导代行审批。一个人不能即是报销经手人又是报销批准人。
第二十七条 月末一天,年末五天,年初五天,新学年学生报到和新生报考、入学期间为财务处结帐、算帐、预决算和收取学费、报名费时间,一般情况下此时间内不办理支出报销和借领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