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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下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高校及下属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可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以及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以及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六)在教职工及大学生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事实和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六条 在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学校公安(保卫)机构申报审查,然后向公安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高校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对消防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高校内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网络教室(含网吧)、宾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九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条 高校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分析通报,及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发性问题。高校下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下发书面通知,督促限期改正,到期后进行复查。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出行政处理,并责令迅速改正。

第十二条 高校应将在校外统一安排的学生住宿区纳入消防安全管理范围,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完善设施。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竞赛、消防运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预防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高校内应以学院、系、楼等为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同时,应加强义务消防组织的协同灭火能力,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高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高校及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祥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高校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不等变更。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高校及下属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批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与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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